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国VI设计知识网

10月20日,“2021全国十佳文物藏品修复项目”和“2021全国优秀文物藏品修复项目”在北京公布。浙江省博物馆组织实施的“临安市馆藏水丘氏墓出土瓷器保护修复”等10个项目获2021全国十佳文物藏品修复项目。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实施的秦始皇帝陵园K9801陪葬坑出土石质甲胄的保护修复、成都文物考古研究院实施的后蜀赵廷隐墓出土陶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等19个项目获“2021全国优秀文物藏品修复项目”。它们为何会成为文物藏品修复的“典范”?

科学分析,建立详细的数据库

浙江是中国瓷器的发源地和重要产区之一。1980年,水丘氏墓共出土25件精品瓷器,其中青瓷褐彩如意云纹镂孔薰炉、青瓷褐彩如意云纹罂、青瓷褐彩如意云纹油灯三件“秘色瓷”,从器型到工艺,无不体现出当时越窑的最高水平。由于出土前长期处于恶劣环境,出土后修复无档案可查,三件国宝呈现出诸多病害,且病害不断加剧发展,必须加以抢救性修复。

受临安文物馆委托,浙江省博物馆保护修复团队利用现代分析手段,系统地从胎釉成分等入手,针对该项目中文物的烧造工艺、病害成因、修复材料、修复工艺进行系统研究。

经国家文物局审核批准后,修复团队进行文物病害分析。分析发现,病害类型主要有污渍、裂隙、胎釉开裂等,更为复杂的是,经过检查发现三件文物不同程度存在微裂隙,这是其病害发展的重要原因,也是修复过程中最大的难点。

据悉,修复团队多次到“秘色瓷”的核心产区上林湖,寻找与三件器物类似的越窑青瓷标本,并对出土的瓷片标本进行了系统科学的分析,建立了详细的数据库。在此基础上,与北京大学、中国科技大学的材料专家进行了反复的科学论证,获得了一手研究论证资料用于寻找解决方案,并与浙江理工大学成立了微裂隙加固适用性材料筛选研究项目,在同类瓷片上进行了无数次的修复材料及工艺试验,终于,微裂隙加固有了系统的全新方法。

经过5年长期、艰苦、精细的工作,三件文物终于在博物馆中与世人相见,深藏于库房的文物“活”了。

视出土情况,采用不同提取方式

1998年,陕西省考古研究院、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在秦始皇陵封土东南侧发现一处规模宏大、内涵丰富的陪葬坑。通过对该陪葬坑进行试掘,共清理出87领石甲和43顶石胄。

这批甲胄在随葬时摆放较集中,但因洞顶部坍塌、人为扰动等缘故,大部分甲胄保存较差,甲片多有酥裂和破碎,且有不同程度的散乱,更有少数甲胄由于经火焚烧等原因,出现了崩裂、变形等现象。因此,文物修复人员在考古发掘的同时立即制定了保护修复方案。

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副研究馆员刘江卫介绍,文物提取工作是保护修复工作开展的首个难题。通过不断讨论与试验,保护修复人员根据石甲胄出土时的不同情况,采取了三种不同的提取方式:对于与周围关系简单明确的,采用套箱法整体提取;对于出土时四周叠压关系复杂的,采用了分层提取法;此外,采用环十二烷作为临时性加固材料提取脆弱石质甲胄也得到了较好的效果。

刘江卫介绍,清理过程主要采用机械法去除石片表面附着物。部分石质甲片、胄片层解、灰化严重,就采用加固溶液对其进行加固;再使用胶粘剂对其进行粘接;结合考古发掘现场的记录资料,根据所在位置和叠压关系对其补全。

在发掘现场出土的两领石质铠甲由500至600个石片组成,数以万计的石片散落在一起,多数石片出现残损、层解甚至灰化,仅能看出轮廓,其复原程序细碎繁杂。比如要对甲片、胄片进行分类;制作新的铜条、铜扣作为甲片的编缀材料,退火、敲打成型后,用漆皮汁调少许矿物颜料做旧等,让复原后的石质甲胄立体呈现出来。该陪葬坑出土的石质甲胄修复和复原后陈列于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真实展现了秦代甲胄实物。

高科技手段助力文物修复

2010年,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镇青龙村,成都文物考古研究院在修路前的文物勘探工作中,发现了一座后蜀国(934年—965年)古墓。墓志上的文字显示墓主人身份为五代后蜀宋王赵廷隐。

此次发掘出土陶器58箱,其中包括由5件男俑和23件女俑组成的完整的彩绘贴金陶伎乐俑组合、精美的彩绘陶质庭院一套。经过前期整理工作,共拼对出陶器101件(套)。

成都文物考古研究院文物保护中心副主任孙杰介绍,在对赵廷隐墓出土彩绘陶器进行修复前,成都文物考古研究院文物保护中心用高科技手段对这批陶器进行了全面的“体检”,首先采用超景深显微镜、拉曼光谱等分析了这批彩绘陶器的彩绘结构及颜料,还采用高温膨胀仪对典型陶俑的烧成温度进行测定,并采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对其彩绘层胶结物质进行分析。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上一篇美食纪录片如何讲好“干饭人”的故事?

下一篇蔚县为什么被誉为中国剪纸之乡?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