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珠宝典故趣闻 宝石玉器传奇故事 作者:佚名
海外盗捞者猖狂至极
在苏富比拍卖行,一件中国元代青花瓷罐曾拍出了2.3亿元人民币的天价。如此巨大的商业利益,引诱着越来越多的“哈彻”加入到沉船打捞的队伍。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他们不惜血本,利用各种手段在各个海域搜寻水下文物。与此同时,一些无力打捞本国领海内水下文物的东南亚国家,如菲律宾、印尼、越南也开始与西方捞宝公司合作。他们向这些公司颁发许可证,允许他们在领海内捞宝,之后再与颁证国分享利润。不过,这些西方公司的勘查范围通常都不会局限在颁证国的领海内,而会秘密潜到中国海域盗捞水下文物。于是,南海成了他们满足欲望的“乐园”。盗捞、窃取、走私、拍卖……在中国海床上静躺了千百年的沉宝,也在通过一条条隐蔽的商业通道流失。
参加过越战的美国老兵费尔?格雷科就借与菲律宾政府的合作,盗捞了数万件中国古董。为了“开发”南海宝藏,格雷科在菲律宾至少住了10年,从当地渔民的讲述中一点一点搜集沉船信息。据菲律宾媒体披露,从1997年到2002年,格雷科先后在南海发现了16艘沉船,捞起了约2.3万件古董。这些文物都悉数被他运回了美国。美国《国家地理杂志》和《纽约时报》的记者曾到过他位于洛杉矶的住所。据他们形容,格雷科的花园里赫然立着几个两人多高的巨型花瓶;一大堆精美的瓷碗、陶碟被随意摆在地上,“整个家就是小型中国古董博物馆!”发达的互联网让格雷科轻易绕过公开拍卖文物的法律障碍,将古董卖给了私人收藏家。这一点让菲律宾政府异常恼火,曾发出逮捕令并要求美国将其引渡回菲律宾。但美国拒绝配合。
今年50岁的德国工程师蒂尔曼?沃特法有个野心,他要在未来的岁月里“一网打尽”南海最重要的海底宝藏。19 98年,他在印尼勿里洞岛(位于南海与爪哇海之间)附近水域20多米深的海底,找到了好几万件保存完好的陶瓷制品。沃特法将这座海底宝库取名为“黑石”号。在接下来的3年里,他先后捞起6万件唐代文物,包括陶瓷酒壶、茶碗、刻有浮雕的金银餐具等。研究推测,“黑石”号很可能是在穿越爪哇岛途中,遇上暴风雨触礁沉没的。据中方考证,“黑石”号上的长沙窑瓷器品种相当丰富,有很大一部分在中国都没有出现过,“黑石”号的青花瓷也是迄今发现最早、保存最完整的,对研究中国“海上丝绸之路”意义非凡。然而,在中国几家博物馆与沃特法的接触中,沃特法都坚持把“黑石”号的绝大部分出水文物打包,以至少3亿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而这是中国的博物馆所无力承担的。从今年年初开始,沃特法竟将他的捞宝工具伸向了中国南海。据印尼海洋渔业部估计,在“印尼周边”的南海海域,有至少463艘货船残骸,许多船龄超过1000年。鉴于沃特法的“成绩”,印尼政府打算将这463处南海沉船位置,尽数交给沃特法的探宝公司。
除了国际盗捞者,国内也有许多文物贩子在盯着南海的宝藏。尽管我国早在1989年就对水下文物进行立法保护,但已发现的古船文物还是遭到当地一些渔民的哄抢。他们捕鱼时有时候会一网拖出瓷器或古钱,便知道下面有沉船与宝物,于是就借机打捞,而有组织、有规模地盗取这些水下文物更是防不胜防。在国内,盗捞海底文物的“销售”甚至已经形成了一个非常通畅的渠道和市场。而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上的盗捞行为,都会在造成中国文物流失的同时,使这些文物的考古价值遭到毁灭性破坏。
盗捞者为何肆无忌惮
为了抢救中国的水下文物,1987年成立了中国水下考古中心,而南宋古沉船“南海一号”的即将出水,就是这个中心的杰作。目前制约我国水下考古的头等问题就是资金。国外的水下考古都有企业赞助,但中国目前只有香港一家企业曾出 100万元赞助打捞“南海一号”。沿海调查一次就要花100多万元,到一趟西沙来回要300万元,一套潜水服要400 0多元,就连一支深海灯也要1万元,水下考古无疑是个昂贵的行业。被称为“水下考古之父”的美国考古学家乔治?巴斯甚至曾建议中国不要搞水下考古,因为太费钱了。
外国打捞公司能频频潜入中国海域,进行商业性盗捞或在其他海域打捞中国沉船,还因为无论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对海洋文化遗产的界定都太模糊。
目前我国相关文物法规定,“对于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以及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海域内的文物,无论其起源于中国或起源于外国,均属中国所有。对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中国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然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这样的法律界定都是不够准确和完善的。因为对于中国领海外的其他海域可以确认为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它仅仅是规定了辨认的权利,也就是说仅仅运用了文物的“属地原则”,而没有追究文物的“属物原则”,这显然不利于我国文物所有权的保护。而一些西方国家如英国,就采用双重原则,有利于其追讨文物。此外,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两个具有特殊地位的区域内海洋文化遗产的归属,我国法律也没有作出任何的相关规定。
与此同时,目前国际通行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给商业盗捞留下了法律漏洞。该《公约》规定,对于在国家管辖权之内的海底发现的具有考古和历史价值的文物应予以保护,并且特别强调对这类文物“要注意来源国(文化来源国或历史、考古来源国)的优先权”。但公约中提出的这些条文大多概念含混不清,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来源国难以依此追讨自己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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